第一条 为落实相关学费减免及补偿政策,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减免学费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第三条 每学年组织1次减免学费的申报和审批工作,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份。
第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,减免学费申请条件:
1.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学费全免:
(1)父母双亡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,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;
(2)本人罹患癌症、白血病等重大疾病者。
2.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减免学费的50%:
(1)父母一方已故,需社会救济者;
(2)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学生(需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);
(3)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变故,需社会救济者;
(4)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;
(5)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性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。
3.应征入伍的在校生、毕业生、复学生学费资助或补偿政策,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。
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:
1.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填写《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》(附件)。初次申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证明;续申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只需提交《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》;
2.班级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,年级根据班级评议情况及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、消费情况、学习态度、平时表现,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金额(学费以学校财务处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)意见,报学院审核;
3.学院按照重点减免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,根据申请学生情况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并公示(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、年级、专业、减免金额、往年是否减免、监督电话等)5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,将《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》、学生减免学费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学生工作部(处)。
4.学生工作部(处)对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,学生工作部(处)将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。
第六条 同时符合多项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,以减免学费金额最高的一项为准,不累计进行多项减免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列为当年减免学费对象:
1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受到学校警告以上(含警告)纪律处分者;
2.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;
3.学年各类资助总额(不含国家助学金)超过当年所应缴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者。
第八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,不得弄虚作假。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费者,学校将追缴已减免的学费,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九条 学院在受理、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,必须深入调查研究,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,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,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、自强观念,教育他们勤奋学习,奋发有为。
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减免学费过程中,弄虚作假,或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